为做好我省2023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根据教育部的规定〈2023年全国硕士招生管理规定〉通知(教学〔2022〕3)精神(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研究生招生考试关系到国家培养高层次人才、考生切身利益、教育公平和社会经济发展。各单位要提高政治地位,加强领导,认真组织部署,严格执行《管理条例》要求,确保2023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顺利进行。
2、2023年,我省设立了贵阳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遵义市招生考试办公室、六盘水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安顺市教育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毕节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铜仁市招生考试院、黔东南州教育招生考试管理中心、黔南州招生考试管理中心、黔西南州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贵州大学、贵州财经大学、贵州师范大学、贵州民族大学、贵州中医药大学、遵义医科大学、贵阳学院。各报名点要做好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施考等工作。
三、我省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为:贵州大学、贵州师范大学、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财经大学、贵州医科大学、贵州中医药大学、遵义医科大学、贵阳学院、黔南民族师范学院、铜仁学院和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十研究院(地址在贵州)。各招生单位要制定实施细则,做好考生咨询、自命题命制、复试、录取等工作。
4、注册阶段的确认应结合在线确认和现场确认。为减少人员聚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有用网上确认,必要时对有疑问的考生进行现场确认。
5、考试中的违法行为,由考场监考人员记录并提交组织考试的机构(考试地点)认定。组织考试的机构(考试地点)认定汇总后,报考地点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委托的组织考试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6、各招生单位的招生章程、专业目录和计划经省招生考试院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各招生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招生章程制定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部门的实施细则。复试录取公示名单应当符合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部门实施细则的要求。
七、各招生单位自命题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发布的《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指导规范》和《省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保障措施的通知》要求
8、各招生单位必须完成发布的招生计划,加强复试、调整、录取前的考试,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地进行复试和录取。考试不严格、影响考生公平公正的,追究有关责任。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单位,应当书面向省教育厅、省招生考试院报告。
九、成立由省教育厅、省保密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招生考试院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贵州省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检查监督组,对各报名点、招生单位在招生考试中的制度、人员、条件、流程、结果、疫情防控等进行检查监督,确保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安全、顺利进行。
十、各单位应当按照《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合发展)〔2022〕71号)和省教育厅、省卫健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管理的最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