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的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

2.“租庸调”和一切杂捐、杂税全部取消,但丁额不废。

3.主户和客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

4.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六月纳毕,秋税十一月纳毕。

5.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

6.行商由所在地征收三十分之一。